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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郎学洪身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本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但却道德沦丧,无视法律尊严,将魔爪伸向自己的学生。2009年9月10日,本该受人尊重,享受节日快乐的被告人郎学洪却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郎学洪是镇雄县某初级中学初一年级某班班主任,上语文课。王某(14岁)系该班学生,并担任语文课代表。2008年5月6日晚,被告人郎学洪叫王某收课外阅读书刊送到其宿舍,当晚下自习后,王某将收好的课外阅读书刊送到被告人郎学洪的宿舍时,被告人郎学洪便将宿舍门关上后,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同年5月11日晚,王某又按被告人郎学洪的安排,收好作业本交到郎租住在该镇街上的房屋里,被告人郎学洪再次强行对王某进行奸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学洪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其与王某属师生关系的便利条件,使用暴力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