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条第三项已改为第四项,前增加一项为:“(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参见1999年《刑法修正案》。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zzdxsals.com/art/view.asp?id=81717768546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