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0岁的许志业,在2002年1月时任上蔡县物价局局长期间,其妻刘某于2001年7月从崇礼财政所调入上蔡县价格成本监测所。2002年1月29日,刘某在上蔡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补缴了1990年9月份至2001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共计5382元。该笔养老保险金在崇礼财政所账上支出后,许志业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12月又在上蔡县物价局账上报销,将该款占为己有。
另查明, 2004年7月许志业借本单位核编定员之机,索取本单位职工张某现金1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许志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侵吞等手段,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志业利用其担任上蔡县物价局局长的便利条件,借本单位核编定员之机,索取本单位职工张某现金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上蔡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