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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
2015年12月2日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zzdxsals.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文章来源: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
张学壮
[聊城]
山东鲁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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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zzzdxsals.com/art/view.asp?id=8354566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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