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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2017年7月12日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zzdxsals.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文章来源: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
张学壮
[聊城]
山东鲁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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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zzzdxsals.com/art/view.asp?id=88729439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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