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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散白酒冒充驰名商标白酒被批捕

2018年3月9日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zzdxsals.com/

杨某初中毕业后到北京打工,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13年9月,杨某在和同乡聊天时得知用散白酒冒充驰名商标白酒赚钱快,于是准备用多年积攒的辛苦钱赌一把,想在春节期间狂赚一笔。

首先杨某以经营小商品为由承租了位于通州区潞城镇某村的民房,其次从废品回收站购买了牛栏山、红星、洋河、天之蓝、海之蓝等白酒品牌的包装和商标,然后又购进2000斤原料白酒和一些制酒工具,最后杨某开始自己制作成酒,准备在2014年春节期间销售。

2013年11月29日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及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工作人员在杨某的租住地当场查获红星珍品装二锅头酒(750ml)120瓶共20箱,红星珍品装二锅头酒(500ml)342瓶共57箱,洋河天之蓝酒468瓶78箱,洋河海之蓝酒264瓶共44箱,百年牛栏山酒180瓶共30箱,牛栏山青龙酒804瓶共134箱,牛栏山黄龙酒876瓶共146箱。共计509箱,经酒厂鉴定,总价值人民币955776元。

近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杨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杨某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官提示:商标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专用的标志,是企业信誉的象征,具有竞争性。任何的假冒行为,情节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情节重的将会触犯刑律,总之都属于得不偿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