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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多少年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是什么

2023年3月20日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zzdxsals.com/

  张学壮律师,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缓是多少年

死缓

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死缓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要件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缓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方式,全称是死刑缓期执行,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判“死缓”缓刑到期后,一般可以改判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很少有再执行死刑的。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恶劣的可能仍会被执行死刑。至于判了死缓的人得多少年才能出狱,这个没有定论,但通常都是在二十年左右吧,根据具体表现可能更少。

死缓的缓期一般为两年,如果在缓期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做有期徒刑处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是什么

在互联网上,一位网友谈论聂*斌被错杀一案时称:错杀一个聂*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司法机关数百件正确裁决的正面影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有着巨大的影响。看到这些评论之后,我想: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或者说完全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呢

首先,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一般文字意义上的理解,终审的含义就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且,在非死刑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之中,终审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之后裁决就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死刑案件之中,刑诉法同样地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二审并非最后的司法程序,同时二审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二审裁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仍然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死刑案件的终审是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的审判程序,从文字含义上死刑实施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为了文字含义上的统一性,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其次,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承担利益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基本要求是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之中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虽然,假如控方以抗诉的方式引起再审程序之后控方当然地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复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复核时通知控方参与,但控方抗诉引起的再审并非死刑复核程序。这些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控方作为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参与诉讼在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予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复核之中是否由控方参与完全取决于复核机关自身的意愿。而缺少了利益直接受益者的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显然并非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