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方面表明,随着刑诉制度的逐步完善,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越来越多。无罪宣判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强。
记:1月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一批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有何积极意义?
刘:我们不能把其理解为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的质量差,也不能说冤假错案的数量比过去增多,而是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在降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渐进步。比如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在提高刑事诉讼质量方面,包括刑辩律师的提前介入,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种种方面表明,随着刑诉制度的逐步完善,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会越来越多。无罪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加了。
记:“无罪推定”与“无罪宣判”有何关系?
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刑诉制度中贯彻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也和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制度有关系。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就秉承了“无罪推定”这样一种原则。实际上,一些冤假错案都是疑罪,这些冤假错案,使人们意识到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不贯彻“无罪推定”,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记:有法官说,一个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时会受到很大的压力,是否有这种压力?压力来自何处?
刘: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时,确实会受到很大压力。做出无罪的判决有可能是一审,也有可能是二审、再审。特别在二审和再审中,宣判无罪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制度层面———错案追究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审判机构,事实上却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
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公众会自然地怀疑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和专业的司法观念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按无罪判决之后,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不满,再上诉的话也会造成一些压力。
另外,法官有时候欠缺勇气,当面临受害人的压力和整个社会民愤压力的时候,法官会宁愿做出妥协。况且做出无罪判决后,法官还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来自舆论的压力也可能会影响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
记:无罪宣判和防治冤假错案有何关系?
刘:无罪宣判案件的增多对防治冤假错案是有积极作用的。
第一,最终经过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后,这就是错案,有关部门会追究相关办案机关的责任,这样的话,势必会给办案机关带来警醒,使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能够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对一些超期羁押、久悬未决的案子可以及时宣判,防止冤假错案的被害人继续无期限被羁押。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zzdxsals.com/art/view.asp?id=862682962174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