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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2017年11月24日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zzdxsals.com/

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致人死亡

2000年1月16日晚20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彭某与韦某、李某(已判刑)、银某(在逃)持牛角刀窜至张某某家用衣服将张某某头部罩住,并用衣服、毛巾、毛线等张某某及其12岁的儿子的手脚捆绑、蒙头、扎面、堵嘴。随后,被告人彭某等人劫取现金等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张莫某被他人发现时已窒息死亡。2011年10月25日,潜逃12年的被告人彭某投案自首。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入户劫取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彭某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某在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有主动投案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彭某从轻处罚。

2012年5月3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