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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卖淫女获罪,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2018年7月13日  聊城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zzzdxsals.com/

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2009年5月至6月间,陈某、吴某(均为被告)打着美容厅的幌子在其经营的美容厅内容留罗某、伍某卖淫。后罗某离开该美容院,1个月后美容院赔钱被迫关门,陈某、吴某经济损失达6000元,二人认为赔钱系罗某擅自离开所致。2009年7月5日晚,二人找到罗某,并将其带至赣州市银河宾馆某房间,要求罗某赔偿二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并逼迫罗某写下欠条5000元,并将罗某的一台电动车扣押。2009年7月17日,吴某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过吴某指认,警方顺利抓获陈某。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以索取债务为名,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两被告均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吴某分别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3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